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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都会建设档案治理划定》的决议

    •  2012-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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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都会建设档案治理划定>的决议》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都会建设档案治理划定》的决议



    建设部决议对《都会建设档案治理划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添“《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添“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完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加入”,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吸收规模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完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对工程档案举行预验收。预验收及格后,由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治理完工验收备案时,应当磨练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添“地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治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另行划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添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凭证本划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遵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划定处分。”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划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真诠释。”
    本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都会建设档案治理划定》凭证本决议作响应的修改,重新宣布。




    都会建设档案治理划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宣布,凭证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宣布关于修改<都会建设档案治理划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增强都会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治理,充分验展城建档案在都会妄想、建设、治理中的作用,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妄想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科学手艺档案事情条例》,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都会内(包括都会种种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治理。
    本划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都会妄想、建设及其治理运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生涯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种种载体的文件质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天下城建档案治理事情,营业上受国家档案部分的监视、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治理事情,营业上受同级档案部分的监视、指导。
    都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设置城建档案事情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治理职员,认真全市城建档案事情。都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认真城建档案事情的一样平常治理事情。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凭证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划定,接纳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切合档案馆修建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治理应当逐步接纳新手艺,实现治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治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种种都会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修建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景物胜景建设工程;
    6、市容情形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都会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治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藏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治理部分(包括都会妄想、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景物胜景、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治理、人防等部分)形成的营业治理和营业手艺档案。
    (三)有关都会妄想、建设及其治理的目的、政策、规则、妄想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效果和都会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切合划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增补。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作废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主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增补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清静面安排等改变的,应当重新体例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吸收规模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完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对工程档案举行预验收。预验收及格后,由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治理完工验收备案时,应当磨练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治理部分形成的营业治理和营业手艺档案,凡具有永世生涯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划定所有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恒久生涯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凭证都会建设的需要选择吸收。
    都会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竣事后三个月内吸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治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另行划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吸收的档案应当实时挂号、整理,体例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な虑椋云扑鸹蛘弑渲实牡蛋赣Φ笔凳鼻谰。特殊主要的城建档案应当接纳有用步伐,确保其清静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起劲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凭证国家的有关划定,向社会提供效劳。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在城建档案事情中做出显著效果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故延期或者不凭证划定归档、报送的;
    (二) 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 档案事情职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凭证本划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遵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划定处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凭证本划定制订实验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划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真诠释。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宣布的有关划定与本划定不符的,按本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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