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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对投标单位提出业绩和职员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划定:“招标人可以凭证招标项目自己的要求,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约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实文件和业绩情形,并对潜在投标人举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除条件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依据这一划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业绩要求。需要注重的是:凭证《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划定,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情形专项整治事情计划》(发改步伐规[2019]862号)划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股东配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目或者金额、从业职员、纳税额、营业场合面积等规模条件”。该划定意在榨取招标人通过设置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验差别或歧视待遇,而非榨取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响应业绩要求。
别的,现行相关执法对一些特殊事情岗位的从业资格有明确划定,如工程施工治理职员、工程造价职员必需取得响应资格方可从业。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情形专项整治事情计划》中的“从业职员”应当明确为“从业人数”,即《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情形专项整治事情计划》并非是榨取对投标人从业职员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而是榨取对从业职员的数目等涉及企业规模的条件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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