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历程中,发包人举行了工程的重大变换,导致工程量爆发了重大转变,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可一致的,是否应当参照签署原条约时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宣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要领结算工程款?
问:建设工程施工爆发重大变换,怎样结算工程价款?
剖析:实践中,因设计变换、进度妄想变换、施工条件变换或者发包方提出“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换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爆发转变的情形很是普遍。此时,若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怎样结算工程价款达不可一致,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执法问题的诠释(一)》(本文以下简称《诠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因设计变换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爆发转变,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可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时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宣布的计价要领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注重此处的用词是“可以”而非“应当”。依据《诠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要领有约定的,凭证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知,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的基来源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条约对工程增添怎样结算的约定是明确的、详细的,凭证增减工程的性子、标准可以适用原条约约定的计价要领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显失公正,那么,原则上仍应参照条约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在因增减工程的性子、标准不宜适用原条约约定的计价要领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者原条约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情形下,则可凭证《诠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参照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时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宣布的计价要领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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